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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嘉兴“好又多”侵权“奥特曼”惹官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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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浙江嘉兴“好又多”侵权“奥特曼”惹官司 |
经典动画形象“奥特曼”大家都很熟悉,许多商家会把“奥特曼”的形象标识在商品上来吸引顾客。最近,嘉兴市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好又多”)却因为销售印有“奥特曼”形象的童鞋被指责侵权,惹上了官司。12月16日,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。
著名动漫形象“奥特曼”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,在儿童群体中相当受欢迎。作为电视片衍生品的“奥特曼”玩具、衣物等也使许多商家获利颇丰。 而此案的原告,上海华创公司,曾与“奥特曼”系列影视片的著作权人“圆谷制作株式会社(日本)”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,依法授权其在中国内地独占性行使“奥特曼”系列影视片的发行权、放映权及该作品的商品化权等。 去年8月,上海华创公司发现,嘉兴“好又多”销售的“翔民鞋业”生产的童鞋上,作为装潢使用了“奥特曼”的形象。 上海华创公司认为,“奥特曼”形象在已深入人心,嘉兴好又多公司应该知道“翔民鞋业”童鞋未经许可使用奥特曼形象侵犯了原告著作权,却依然进行销售,也构成对其享有的“奥特曼”形象权利的侵犯。 上海华创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,要求“好又多”应马上停止销售侵权的“翔民鞋业”童鞋;立即销毁其未出售的相关样品、半成品、产成品及相关标志;登报公开道歉;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;赔偿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律师费、调查费等)暂计5000元,以实际发生为准。 开庭前,被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,嘉兴“好又多”在9月份时接到了对方的律师函,并且在超市内对那批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,同时,也终止了和相关鞋业公司的合作。 在法庭上,“好又多”的代理律师提出,上海华创公司并不具备此次诉讼的主体资格,早在今年10月25日,广东高院曾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,调查认定奥特曼的形象使用权已经归泰国人辛波特所有,而非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,因此此次上海华创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自然无效,原告根本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。 另外,被告还强调,超市里销售的相关童鞋上的卡通人物形象与“奥特曼”形象并不完全一致。作为超市,他们来源正规,并且在进货时已经尽可能做到了谨慎。 据悉,法院并未当庭宣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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